基本案情:
2012年8月8日,李萍向朱文祥借款9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一份,約定月利率2%,王晴為該借款提供擔保。2013年2月8日,李萍又向朱文祥借款38000元,李萍出具了欠條一份,雙方未約定利息。李萍、郭兆秋于2013年3月26日辦理了離婚登記。后朱文祥訴至法院,要求李萍、郭兆秋償還借款本金128000元及利息,利息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上述事實,有借條、欠條各1份、電話錄音及錄音文稿、證人證言及庭審筆某。
法院判決: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李萍向朱文祥共借款128000元,其中9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2%,有借條為憑,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李萍依法應承擔還款責任。對其中38000元欠款,因欠條上未約定利息,朱文祥可要求李萍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承擔利息。關于朱文祥要求郭兆秋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請求,郭兆秋與李萍原系夫妻關系,涉案借款雖發(fā)生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已離婚,且李萍系環(huán)保局工作人員,郭兆秋系安監(jiān)局工作人員,雙方都有固定的工作和穩(wěn)定的收入,其正常的工資收入應當能夠滿足日常家庭生活支出和子女的撫養(yǎng)等?,F(xiàn)朱文祥所提供的借條上沒有郭兆秋的簽名,訴訟中,郭兆秋對朱文祥主張夫妻共同債務予以否認,并舉證證明了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居生活的事實,用以證明其對朱文祥主張的該筆債務并不知情,兩人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該筆債務亦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對此,朱文祥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推翻。根據(jù)雙方所舉證據(jù),綜合分析此債務形成的原因以及雙方婚姻關系的現(xiàn)狀等實際情形及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涉案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審法院遂判決:李萍償還朱文祥借款128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其中90000元從2012年8月8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38000元從2014年1月21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駁回朱文祥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20元,由李萍負擔(朱文祥已預交)。
律師說法: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無借款合意、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知道所接款項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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