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知他人借錢去賭博卻借款
王某與李某是大學室友關系,工作后仍然保持著來往。后來王某染上了賭博的惡習。2002年7月為了挽回以前賭博欠的錢,王某向李某借了5000元錢又去賭博意圖扳本。李某多次催討,無奈王某無力償還,李某擔心王某賴帳,因此,要求王某寫下了一份借條,表示由于自己為了賭博扳本向李某借款5000元,并保證1年后歸還。之后王某還是未能償還借款。李某認為自己出于好意才借的5000元并且持有借條,打算起訴王某,于是向本報法律顧問咨詢訴訟有關問題。
二、債權人能否要回債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公共利益.”一般來講,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約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涉及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原則上國家權力不得加以干預。但是,當事人通過合同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有時會涉及社會經濟秩序﹑社會公共利益及社會公德,因此,對于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違反社會公德的合同行為,國家權力必須干預。因此,當事人通過合同形式進行交易,為達到交易成功,確保合同中權益得以實現(xiàn),那么合同合法是前提,只有合法的合同才受國家法律保護,違反法律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這里所說的社會公共利益類似一些國家民事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對此有不同理解。根據(jù)我國的法律和國情,社會公共利益應包括國家安全﹑生存環(huán)境﹑公民身體健康﹑社會道德及風俗習慣等,具體適用時有一定的靈活性。這是因為,雖然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比較齊全,但是,它不可能將應當禁止的行為都規(guī)定出來沒有任何遺漏,更何況社會是不斷發(fā)展的會不斷的有新的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出現(xiàn)。因此有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就可以彌補強制性規(guī)范和禁止性規(guī)范的不足,可禁止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禁止的事項。
賭博是一種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首先,賭博是違法行為,因為賭博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該行為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得賭博是每個公民必須遵守的義務。此外,賭博也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家庭和睦,敗壞社會道德及風俗習慣,容易引發(fā)犯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道王某賭博并借錢給被告參與賭博,違反了法律對賭博行為的強制性規(guī)定,由此而產生的債務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效力。法律是不會去保護此筆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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