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貸中是否能夠約定違約金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shù)挠嬎惴椒??!痹撘?guī)定明確違約金的數(shù)額要與因違約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相匹配。同時,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睆倪@可看出違約金兼具有懲罰性目的。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性質(zhì)界定為補償性兼具有懲罰性。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當事人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相當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帶有一定懲罰性質(zhì),是對及時合同履行的督促,起到促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作用。
所以借貸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二、約定違約金是否有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這就要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權衡。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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