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12月3日,劉某與黃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劉某向黃某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7月3日,借款期內月息1分。同日黃某出具收到100萬元的收款條,并簽訂了《借款人承諾書》,保證在2011年7月4日前歸還100萬元,如有逾期,同意按借款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每月0.5分的罰息。2011年9月10日,劉某訴至法院,要求黃某支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內的利息、逾期還款的罰息和違約金。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罰息或者違約金,同時主張罰息和違約金的,只要逾期利息、罰息和違約金三者之和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出的利息,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違約金
在借款合同糾紛中,到期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借款人到期不返還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庇纱丝芍?,在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情況下,借款人應當承擔逾期違約金責任,在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情況下,則不適用違約金責任,但是,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賠償損失。
2、逾期利率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