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臧振營訴被告徐保獻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臧振營訴稱:2005年7月16日被告徐保獻向原告借現(xiàn)金26900元,事后經(jīng)原告追要,被告償還原告3000元。下余借款被告一直推脫不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償原告借款239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法院判決
綜上法律事實,法院認為:被告徐保獻向原告臧振營借款屬實,有借條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雙方雖未約定還款期間,但被告徐保獻應在原告臧振營向其主張權(quán)利之日起合理期限內(nèi)予以清償該筆債務下余本金23900元。原告臧振營請求自起訴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于原告訴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保獻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臧振營借款下余本金23900元,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閱讀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約束債權(quán)債務雙方,當事人應依法按約履行,逾期還款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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