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死亡后擔保人是否擔責
現(xiàn)年38歲的蔣某某系該縣居民。蔣某某訴稱:2010年10月,張某某向其借款3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由高某某擔保并在欠條上簽字。后張某某死亡,高某某也不盡擔保責任。其無奈于去年12月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擔保人高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返還借款3萬元及利息。
被告高某某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在法定期間內(nèi)亦未予書面答辯。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0月,案外人張某某向原告蔣某某借款3萬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被告高某某在借條上簽字保證還款,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未約定借款期限及擔保方式。后案外人張某某死亡,原告向被告高某某催要,要求其履行擔保責任,返還借款3萬元及利息。
案外人張某某向原告蔣某某借款3萬元,有借條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高某某為該借款提供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連帶責任保證對借款承擔清償責任,并應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借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遂依據(jù)《合同法》與《擔保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p>
二、可主張兩者借條對應一個債務嗎
2012年5月29日,被告王木因資金周轉(zhuǎn)在原告陳蘭處借款30000元,約定利息為月利率1.5%,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同年7月5日被告王木妻子李玉也向原告借款84000元,同時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該兩次借款共計114000元,兩被告一直拖欠未還。面對原告出示的兩張欠條,兩被告辯解,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約定的月利率1.5%均屬實。但后來被告妻子李玉又向原告借款了40000元,且被告李玉就該兩次借款于2012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張84000元的總欠條,該84000元就已包含了被告王木之前向原告所借的30000元借款及相關利息,兩人是一時疏忽忘記收回其中的一張30000元欠條而已,故兩被告只欠原告借款84000元而不是114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木、李玉向原告陳蘭借款的事實,有兩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雙方民間借貸債權債務關系清楚明確,兩被告應予償還原告該借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114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辯解該案中的30000元借款已由李玉向原告另行出具了總欠條,該30000元借款已不存在的意見,因兩被告均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原告不予認可,故對兩被告該辯解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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