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辯稱打欠條原因為賭債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江某某系叔侄關系。被告江某某于2011年8月左右,經常以家庭生活急需、生意資金周轉等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4月1日止累計借款135000元。2013年4月1日,被告江某某補寫借條一份交由原告收執(zhí)。雙方在借條中約定2013年5月1日前歸還借款。
另查明,被告江某某于2013年5月22日歸還了原告借款9500元,之后一直不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通過律師函等形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江某某歸還借款125500元和利息7539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江某某辯稱:原告起訴不符事實,江某某本人根本沒有向原告借過錢,該筆135000元的借款實為賭債。其寫給原告的借條是2013年5月22日在原告脅迫、恐嚇的情況下所寫。當時原告帶了四個人到被告江某某家,稱被告江某某兒子曾某向原告借款135000元錢,揚言如不還錢就打死曾某,殺掉江某某,查封江某某的房子。當天原告還強迫被告江某某支付了9500元。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歸還索去的9500元。
二、如果是賭債還需要償還嗎
本案審理過程中,證人曾某稱該135000元借款系由其所欠。法院遂追加曾某為本案共同被告。被告曾某辯稱:其系被告江某某兒子,該借條所記載的135000元,其實是由其欠下的賭債。陳某某給他提供了帳號,在網上賭“百家樂”,并通過帳號轉賭資。因該款系由其所欠陳某某的,所以不應由被告江某某償還該筆款項。又因為該筆款系賭債,所以,他本人也不應支付給陳某某。
法院于2013年11月16日委托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公安機關經多方調查,均未能獲取當事人曾某所陳述網上“百家樂”賭博的帳號和密碼,也沒有取到陳某某、曾某雙方財物轉移的交易記錄。因缺乏證據,公安機關對陳某某、曾某涉嫌賭博的情況不予受理、立案。
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被告江某某所寫的借條是否在受到原告的脅迫、恐嚇而立寫?經查,2011年至2013年間,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江某某曾發(fā)生經濟往來;該借條系被告江某某親筆所書,被告江某某立寫借條后,向被告陳某某支付了9500元;證人曾某某(系被告江某某妹妹)證實被告立寫借條時,原告陳某某沒有脅迫和恐嚇的情形;事發(fā)后,被告江某某沒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也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原告陳某某存在脅迫和恐嚇的事實。因此,被告江某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本案借款是否為賭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被告曾某稱借款135000元系其欠下的賭債,但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經公安機關偵查,無法確定本案債務系賭債。因此,法院對被告曾某的抗辯意見亦不予采信。
原告陳某某主張被告江某某向其借款135000元,尚欠125500元,有借條予以證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關于“債務應當清償”的規(guī)定,原告陳某某請求被告江某某償還借款125500元,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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