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5年,張某與李某所簽借款協議因無法繼續(xù)履行,在張某向吳某發(fā)函要求退出合作后,吳某出具《承諾函》同意償還張某已交付的3000萬元款項。后李某認為債務已轉移,吳某認為該《承諾函》系擔保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合作合同》而形成。
法院觀點
張某向吳某發(fā)函要求退出合作后,吳某向張某出具《承諾函》同意償還張某已交付的3000萬元款項,該《承諾函》效力與是否存在《合作合同》無關。張某接受該《承諾函》后未表示異議,吳某即應受該《承諾函》約束。吳某提出其不應向張某承擔清償責任的主張與《承諾函》不符,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吳某應為李某所欠張某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來,成為新的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要求第三人履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目前,債務加入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都沒有進行明確規(guī)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債務加入的確認,往往爭議較大。根據理論界對債務加入概念的通說,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債務加入有以下特征:一是第三人單獨與債權人訂立代債務人還款的協議,債務人不參加協議的訂立,協議內容不涉及債務人是否免除還款責任;二是第三人與債務人通常具有關聯關系;三是債務人通常喪失了償還債務的能力。
在債務加入中,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的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來,并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嚴格地講,這并非債務主體變更,而是增加債務人的人數。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債務人增加,成為多數債務人的債。第三人加入后,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徑直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債務加入與債務轉讓在進行方式上有相同之處,在司法實踐中極易混淆,難以判斷。區(qū)別的關健是:第一,債務加入中的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具有關聯關系,并往往有利益關系,債務人的履行義務行為直接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第二,債務加入中的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債務人仍然要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而債務加入中的第三人是連帶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