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徐偉號與被告范東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徐偉號訴稱,被告范東全由于投資及建房等原因,分別向原告借款3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本金6萬元。經原被告雙方共同確認,被告至2014年5月20日止,欠原告借款利息1.87萬元。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7.87萬元。因被告一直拒絕還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范東全歸還原告借款本金6萬元及借款利息1.87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范東全承擔。
被告范東全在答辯期限內沒有提交書面答辯狀,也未出庭參加訴訟。
二、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范東全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訴訟權利,并應承擔由此產生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6萬元的事實,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在卷佐證,故被告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與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明確,被告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告未按時償還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萬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87萬元,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范東全償還原告徐偉號借款本金6萬元;
2、被告范東全支付原告徐偉號借款利息1.87萬元。
閱讀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約束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應依法按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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