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合同簽訂
借錢給他人時,應當讓他出具什么樣的憑證?實踐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簽訂時還應注意還款期限和利息約定問題。
二、民間借貸合同簽訂應注意的問題
(一)名稱問題
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系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于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的。
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明的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是存在差別的。借條表明了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即因為借貸而形成; 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只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借貸關系成立的話,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我國法律中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按時間劃分共有四種: 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時效。
因此,當你借錢給他人時,應當讓他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和收條。
(二)時間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 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
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xiàn)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做出明確約定。
盡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guī)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xiàn)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fā)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
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
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債務人僅寫明八月一日。盡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而借條形成時間的不明確則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難以計算。債權人可能不得不面對借條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盡管文書的形成時間有可能通過物證鑒定來確定,但這樣做也并非絕對可靠,而且將增大當事人的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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