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俞其根為與被告陶永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俞其根起訴稱,2011年4月30日,被告陶永華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原告1500元,約定于2011年6月15日前歸還。但借款期限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還。故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歸還原告欠款15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陶永華未作答辯。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未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款,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陶永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俞其根欠款15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閱讀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約束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應依法按約履行。如遇類似民間借貸糾紛,咨詢律師可以幫助當時人及時止損,維護當事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