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余貞海與被告杭州格萊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被告杭州格萊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歸還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今向余貞海暫借人民幣5萬元整,定于2012年12月20日歸還。借條,被告法定代表人楊振榮在欠條上簽字并加蓋被告公司印章。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成立,原告已依約交付借款,有相應欠條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杭州格萊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余貞海借款5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閱讀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約束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應依法按約履行。如遇類似民間借貸糾紛,咨詢律師可以幫助當時人及時止損,維護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