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吳亞元為與被告張小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吳亞元起訴稱:2010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對還款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作了約定。但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故請求判令:1、被告張小弟立即歸還借款13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小弟未作答辯。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小弟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款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條中約定被告逾期還款,應承擔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并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明顯過高?,F(xiàn)原告自愿調(diào)整為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小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吳亞元借款13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閱讀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約束債權(quán)債務雙方,當事人應依法按約履行。如遇類似民間借貸糾紛,咨詢律師可以幫助當時人及時止損,維護當事人權(quán)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