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7年,郭某以其所持鋼鐵公司股票為銅業(yè)公司向投資公司委托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及連帶責任保證。后郭某以未辦登記為由主張免除責任。
法院觀點
法院認定,本案項下質押協(xié)議有效,但用于質押的郭某所持股票因未辦質押登記,導致質押權未設立,投資公司不得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質押協(xié)議簽訂后,郭某作為股票所有權人、質押人,理應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登記,但其怠于辦理,致質押權未設立,過錯在郭某,郭某應以質押協(xié)議項下約定的股票及其收益對投資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依質押協(xié)議約定,郭某作為銅業(yè)公司按時歸還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銅業(yè)公司償還投資公司借款本息,郭某以其所持鋼鐵公司股票對銅業(yè)公司未清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郭某對銅業(yè)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如果股權質押未依法辦理登記,抵押權人無法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那抵押權人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jù)是合同義務,即當事人應當按合法有效的合同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抵押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石某拒絕辦理抵押登記屬于,故意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