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他人借款擔保要承擔什么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責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具體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當事人承擔擔保責任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為在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之間平等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需明確表明保證人身份,并依法承擔擔保責任。若他人僅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并無明確擔保意思表示,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的,不能視簽字人為擔保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此類簽名的行為也不應當認定為債的加入,因為并無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
二、借款擔保責任期間是什么
1、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p>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4號)規(guī)定:“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nèi)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并經(jīng)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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