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轉移是否應征得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在性質上并沒有消滅債務,只是將原債務轉移給新債務人。它可以是全部轉移,也可以是部分轉移。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擔原合同債務,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原合同中的責任。在部分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作為受讓人加入原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
債權人同意是債務轉移的生效要件。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的承諾,只要盡到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即可生效,但是債務轉移必須要取得債權人同意,否則不得對抗債權人。這是因為合同雙方之間存在的信賴關系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因素之一,合同一方當事人之所以選擇另一方作為交易伙伴,就是出于對其履行能力的信任,如果另一方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資信情況和清償能力,將直接影響到債務能否得以履行。如果債務人在未征得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轉移債務,勢必會使債權人承擔無法實現(xiàn)債權的風險。所以,從誠信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fā),新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債務轉移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權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確表示同意債務轉移,一般采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過行為或者表現(xiàn)根據交易習慣判斷債權人有同意的意思,該行為一般為積極的作為,緘默或者消極的不作為不能視為默示。
二、債務轉移應什么具備的條件
債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現(xiàn)象。
債務轉移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fā)生效力。
(二)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lián)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
(三)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
(四)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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