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鄭落萍、劉利民申請再審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本案實際存在兩個獨立的借款合同,認定劉利民為2010年11月25日前300萬元借款的共同借款人,缺乏證據證明。借條出具前所涉300萬元與劉利民沒有關系,劉利民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借款用于合伙經營并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依據。
(二)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東寧縣民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公司)員工羅旭和張靜宇轉賬給李剛共計111.1萬元,應當適用表見代理的法律規(guī)定,認定為劉利民和王貴生向李四海還款。
2.鄭落萍不應與劉利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案涉?zhèn)鶆諏儆趧⒗竦膫€人債務,鄭落萍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李四海答辯稱:
(一)劉利民、王貴生簽字的借據及李四海相應銀行提款憑證可以相互印證,證明劉利民、王貴生借款600萬元。劉利民在600萬元借據上簽字,即是對王貴生之前借款300萬元系共同借款行為的確認。李四海并未采取違背劉利民真實意思表示的手段,強迫其在600萬元借據上簽字。
(二)李四海未授權李剛收取111.1萬元。鄭落萍也未舉證證明此款與600萬元借款有關。鄭落萍主張李剛收款行為屬表見代理缺乏法律依據。
(三)劉利民向李四海借款600萬元時,其并未與鄭落萍離婚。根據劉利民與鄭落萍的離婚調解協議,家庭財產均歸鄭落萍,雙方是以離婚方式逃避債務,實現資產轉移。請求駁回鄭落萍、劉利民的再審申請,維持一、二審判決。
二、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
(一)關于劉利民應否對600萬元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問題。李四海與王貴生、劉利民之間法律關系性質為民間借貸。李四海實際向王貴生支付600萬元,即使其中有300萬元在出具借據前支付,劉利民在借據上簽字應認定為自愿對600萬元借款承擔償還責任,應認定有效。劉利民、鄭落萍在再審申請書中確認劉利民與王貴生合伙經營民生公司,王貴生2010年11月25日前的300萬元借款,用于民生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劉利民與王貴生應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劉利民主張其僅應對300萬元借款承擔還款責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李剛收取的111.1萬元應否認定為本案還款問題。劉利民、鄭落萍并未舉證證明李四海授權李剛收取111.1萬元,也未舉證證明民生公司員工羅旭和張靜宇支付李剛此款與600萬元借款有關。李四海與李剛之間的父子關系并不足以認定雙方有委托收款關系,劉利民主張其有理由相信李剛具有收款的代理權,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在劉利民、鄭落萍舉證不足,李剛一、二審均未出庭對收款原因作出說明情況下,一、二審法院未將羅旭和張靜宇轉賬給李剛的111.1萬元認定為劉利民、王貴生向李四海本人還款并無不當。如果劉利民、王貴生認為李剛收取111.1萬元無合法依據,有權另行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三)關于鄭落萍應否承擔連帶責任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guī)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王貴生、劉利民在二審庭審中的陳述可以證明劉利民在民生公司有投資,亦有收益。夫妻雙方并未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應認定劉利民的經營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案涉600萬元借款發(fā)生在鄭落萍與劉利民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鄭落萍并不能證明劉利民經營民生公司所獲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為由,主張案涉?zhèn)鶆諡閯⒗駛€人債務,本院不予支持。該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根據劉利民與鄭落萍的調解離婚協議,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鄭落萍所有,鄭落萍亦應承擔案涉?zhèn)鶆?。一、二審判決鄭落萍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鄭落萍、劉利民的再審申請。
從本案例可以得出:依據《民法通則》中“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劉利民與王貴生應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除此之外,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因此,鄭落萍亦應承擔案涉?zhèn)鶆铡?/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