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沈金明為與被告陸建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起訴稱,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之后,被告未能及時歸還,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于2011年5月1日承諾2011年年底之前歸還,并言明以前的結算利息5000元,從2011年5月1日起以年利率10%計算利息。時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F(xiàn)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償付借款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答辯。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應及時歸還借款,但至今未能歸還,顯屬欠理,現(xiàn)應承擔立即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陸建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沈金明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約定利息5000元及利息損失(以本金30000元,自201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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