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沈海浩為與被告黃春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沈海浩起訴稱:2011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日期從2011年6月26日到2011年7月25日。原告按約將50000元借給被告?,F(xiàn)借款早已逾期,但被告分文未還。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從2011年7月25日起到實際付款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并支付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代理費2500元。
被告黃春峰未作答辯。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沈海浩與被告黃春峰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由于協(xié)議約定,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應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黃春峰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支出的律師費,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逾期付款利息約定過高,原告現(xiàn)以逾期付款利息約定過高為由,調(diào)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春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沈海浩借款50000元并支付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0000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從2011年7月26日計算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的履行之日)。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現(xiàn)實生活中如遇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幫助,以期早日解決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