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錢某某為與被告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起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2年1月20日下午,被告找到原告稱急需用錢,請求原告借給其30000元用于周轉,借期為半個月,當時未出具借條。原告出于朋友友情,借給被告30000元,但到期后被告未歸還,故在2012年2月9日原告催被告還款時,被告以無錢為由不予歸還,并補寫了借條一份。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至今未歸還,顯屬欠理。故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3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出答辯。
在庭審中,原告進行了舉證。
原告提供借條一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實。
被告在本案舉證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因其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審核,真實合法,本院予以確認,認定為本案證據(jù)予以采用。
基于以上對證據(jù)的認定及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查明法律事實如下:被告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2012年2月9日出具借條一份予以確認,但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還。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應及時歸還借款,但至今未能歸還,顯屬欠理,現(xiàn)應承擔立即歸還借款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錢某某借款30000元。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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