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凌燕為與被告平湖市舒婷制衣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凌燕起訴稱:2009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6000元,約定于2009年4月24日歸還,如逾期,愿向原告每天支付違約金1000元,并當場出具借條1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僅歸還100000元,余款136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故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136000元并支付約定違約金;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平湖市舒婷制衣廠未作答辯。
二、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凌燕與平湖市舒婷制衣廠之間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在原告履行了借款義務后,平湖市舒婷制衣廠理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承擔還款的義務。故原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明顯偏高,本院予以著情調整。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判決。據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平湖市舒婷制衣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借款13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136000元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09年4月25日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生活中如遇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獲取更多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