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蔡小麗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根據(jù)肖飛鵬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惡意轉移和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重大過錯情節(jié),判決將肖飛鵬名下珠海經濟特區(qū)豐泰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泰公司)70%股份的價值權益全部歸蔡小麗所有,是公平合理的。但在依靠司法審計手段不能確定訴爭豐泰公司股權價值以及肖飛鵬同意進行股份分割和其它股東明示放棄優(yōu)先權的情況下,應當對股權份額再進行分割。
二審法院以股份分割與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的既判效力相抵觸為由未予判決不當。主要理由是:
(一)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系基于肖飛鵬不同意股份分割及豐泰公司另一股東未明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前提下作出的,在本案一、二審審理中該兩前提條件已不存在。
(二)因肖飛鵬提供豐泰公司財務資料不全,二審判決只能依據(jù)2003年3月另案《審計報告》來認定訴爭股權價值為7516661.45元,但并不能客觀反映訴爭股權的全部價值,在此情況下僅進行股權價值分割不能體現(xiàn)公平原則。蔡小麗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二、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
(一)二審法院依據(jù)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2003年審理的蔡小麗起訴要求與肖飛鵬離婚一案中的《審計報告》來認定訴爭股權價值為7516661.45元,并根據(jù)肖飛鵬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惡意轉移和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重大過錯情節(jié),判決將肖飛鵬名下豐泰公司70%股份的價值權益7516661.45元全部歸蔡小麗所有,并無不當。
(二)蔡小麗關于在享有豐泰公司70%股份的價值權益7516661.45元的基礎上再進行股份分割的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蔡小麗在本案一審中的訴訟請求是分割豐泰公司70%股份的價值權益,在肖飛鵬同意進行股份分割、豐泰公司另一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蔡小麗并未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股份分割。在二審上訴請求中蔡小麗也未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張。故蔡小麗在再審申請中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張不予支持。
2.蔡小麗在認可二審法院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認定豐泰公司70%股份的價值權益7516661.45元都歸其享有的情況下,還主張對豐泰公司股份進行分割,屬于對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權益從兩個方面的雙重主張,既違反常理,也缺乏法律依據(jù)。
3.在肖飛鵬不同意股份分割及豐泰公司另一股東未明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況下,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駁回了蔡小麗要求對肖飛鵬名下豐泰公司70%股份進行分割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在肖飛鵬同意進行股份分割和其他股東明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況下,二審判決關于對訴爭股權不能進行股份分割的認定欠妥。但考慮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質,基于肖飛鵬惡意轉移和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過錯,為更好保護蔡小麗的利益,二審判決對肖飛鵬關于訴爭股權進行份額分割而不能進行價值分割的主張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4.若蔡小麗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豐泰公司70%股份的價值權益超出7516661.45元,可另行主張。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蔡小麗的再審申請。
從本案例我們看出,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也要注意夫妻一方的惡意轉移和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一旦發(fā)現(xiàn),一定要及時處理。如果夫妻一方的惡意轉移和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涉及股權份額分割,另一方也應該合法合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