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林彩華為與被告沈保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林彩華起訴稱,2011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4000元,約定借期至同年3月5日,并當場出具借條一份?,F(xiàn)被告未按期返還借款。故請求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借款44000元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沈保明未作答辯。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沈保明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約歸還,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沈保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林彩華借款44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從2011年3月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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