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稱,2002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3年12月25日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借款13000元,均約定月利率為0.73125%,立有借據(jù)兩支。后經(jīng)原告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
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zhì)證及法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2002年1月21日、2013年12月25日被告分別向原告借款10000元、13000元,其中10000元的借款約定月利率為0.73125%,立有借據(jù),均無約定還款期限。2009年6月29日、2010年1月5日被告兩次替原告償還信用社貸款13000元。后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訴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予以償還借款及利息。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兩次向原告借款23000元,出具借據(jù)兩支,經(jīng)庭審查明被告已償還原告借款13000元,另外1萬元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證明不了已給原告還款的事實,故原告請求由被告償還借款10000元本息的訴請事實清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已將借款全部償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由被告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馮某某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0.73125%計息,從2002年1月21日起計算至兌現(xiàn)完畢止)。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債務(wù)人應(yīng)及時履行還款義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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