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暢。于2009年12月20日和2009年12月25日向其朋友李某某、劉某(均系興和縣城關鎮(zhèn)居民)各借款10萬元,分別以兩房產(chǎn)證作抵押,并書寫了借款條。約定還款時間到期后,李某某、劉某催促被告人還錢,被告人起初以各種理由推諉,后直至聯(lián)系不上。李某某、劉某對房產(chǎn)證起疑,便向興和縣房管局查詢,發(fā)現(xiàn)抵押的房產(chǎn)證是偽造的,便向公安機關報案。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并承認了犯罪事實。
法院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偽造的房屋產(chǎn)權證作擔保騙取他人的現(xiàn)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現(xiàn)較好,并歸還了部分欠款,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遂作出以上判決。
律師說法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chǎn),從而騙取數(shù)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xiàn)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chǎn)、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但是也有不同之處。主要在于以下幾點:
1、主觀意圖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2、行為方式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3、借款態(tài)度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jié)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于可產(chǎn)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在本案中,借款人所提供的房產(chǎn)擔保是用假的房產(chǎn)證,足以證明其意圖逃避債務,不存在歸還的意圖。綜合本案其他事實,借款人構成詐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