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林志輝與被告陳八、林金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林志輝訴稱,被告陳八以經(jīng)營生意缺乏資金為由,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計80000元,且向原告出具三份《借條》,分別于2011年10月20日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息750元,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后,已支付該借款利息至2012年12月19日;2012年2月10日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息750元,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后,已支付該借款利息至2013年7月9日;2012年3月15日借款20000元,約定月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借款后,至今未能支付該借款利息。被告陳八借款時與被告林金松系夫妻關系,被告林金松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為此,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8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的利息。
被告陳八、林金松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陳八以經(jīng)營生意缺乏資金為由,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計80000元,出具三份《借條》。其中于2011年10月20日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息750元,借款期限半年,已支付該借款利息至2012年12月19日;于2012年2月10日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息750元,借款期限半年,已支付該借款利息至2013年7月9日;2012年3月15日借款20000元,約定月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至今未支付該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陳八未能按約還本付息,因此,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陳八借款時與被告林金松系夫妻關系,2014年2月21日被告陳八與被告林金松辦理離婚登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借條》原件三份;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審陳述在案證實。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陳八向原告出具的三份《借條》除了利息的約定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屬無效外,其余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與禁止性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陳八在借款時與被告林金松系夫妻關系,被告陳八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林金松應對借款80000元債務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因此,原告請求倆被告共同償還借款80000元,及支付該借款尚欠的利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八、林金松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jù),視為其放棄對原告主張的抗辯,本院依法缺席審理與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陳八、林金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林志輝償還借款本金80000元;
2、被告陳八、林金松在償還上述款項的同時,應繼續(xù)向原告林志輝支付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的利息。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
如遇相關民間借貸糾紛,咨詢專業(yè)律師可以有效維護當事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