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孫某訴被告劉某、李某、甘彥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稱:被告劉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2011年11月7日被告劉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利率為1.98%。被告甘某對借款本金及利息追償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兩年。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要,三被告未履行還款及保證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劉某、李某共同償還借款30000元及利息198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2、被告甘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未提交答辯狀,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李某辯稱:劉某借錢我不知道,我是接到傳票到才知道有此事。
被告甘彥龍辯稱:借款到期后我找過原告,要求原告向劉某追要借款,但是原告沒有追要,當時他們口頭達成延期還款協(xié)議,但是并沒有告知我。合同約定的利息是每月600元,但原告每月實收1100元,超過了合同的約定的利息。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向原告孫某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條為憑,據(jù)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甘某未履行擔保義務,是產(chǎn)生該糾紛的原因,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3萬元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1100元支付利息及按日利率0.1%計算逾期利率的請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钡囊?guī)定,故本院只支持原告該借款的利息(具體數(shù)額按中國人民銀行銀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自2012年9月7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為止)的請求。關于被告李某提出的其不知道其丈夫借錢一事的辯稱,因該筆借款發(fā)生在劉某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被告李某應對該借款承擔責任。關于被告甘某提出的合同約定利息每月為600元,原告實收每月是1100元已超過合同約定的辯解,因每月1100元的利息已支付完畢,合同體現(xiàn)的是意思自治原則,既然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并已履行的利息,應當遵從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已履行的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類似于自然之債,當事人出于自愿且已履行的,法律不強行返還,沒有履行的,法律不得強制履行,本院對已經(jīng)支付的利息不予處理,對被告的該辯解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劉某、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孫某借款3萬元及利息(具體數(shù)額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自2012年9月7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為止)。
2、被告甘某對以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如遇相關民事糾紛,咨詢專業(yè)律師能夠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盡早解決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