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李剛訴被告安徽建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東、霍志德、董允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李剛訴稱:2014年3月30日,被告任標標的父親任建東,以被告安徽建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借原告5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至2014年4月30日歸還??陬^約定月利率3%。并由霍志德、董允敬擔保。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至今未還。原告故此起訴,請求依法判決四被告共同償還借款530000元,利息111300元,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
被告霍志德、董允敬辯稱:1、原告起訴的該筆借款530000元數(shù)額較大,原告應提供轉賬憑證,以證明資金往來的真實性。2、本人是在2014年3月30日的借條上作為保證人簽名,但本人沒有見到雙方在當日發(fā)生借款,如果沒有發(fā)生借貸關系,本人的擔保責任就無從談起。3、本案漏列了當事人,擔保人還有李士學。4、借條上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起訴利息不屬實。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公民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原告李剛與被告安徽建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東自愿成立借貸關系,有被告安徽建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東出具的借據(jù)相佐證,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李剛要求被告安徽建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東償還借款本金53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利息的利率應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類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本案被告霍志德、董允敬在主合同(借據(jù))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名,該保證合同成立。原告與被告霍志德、董允敬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應當依法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故原告要求被告霍志德、董允敬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償還借款和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安徽建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李剛借款本金5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30日起,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類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判決確定之日止)。
2、被告霍志德、董允敬對被告安徽建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東的上述償付義務向原告李剛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霍志德、董允敬承擔還款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安徽建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東追償。
閱讀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關于細節(jié)的處理問題,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幫助可以及時挽回當事人損失,維護當事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