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姚文燕與被告李文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稱: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38600元,被告借款后未能及時償還,原告多次索要無果。
被告辯稱:借款是事實,我已經返還給原告347400元,已經超過十幾萬元,我要求原告返還我多付的錢。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文修分別于2008年9月9日、2009年8月26日、2009年4月8日、2010年8月8日、2010年8月26日五次向原告姚文燕借款人民幣本金238600元,由李文修出具借條5張,雙方約定待歸還本金時不付任何利息,后李文修陸續(xù)給付原告217000元。
以上事實有李文修出具的借條、雙方出具的對賬清單及庭審筆錄佐證。
本案爭議焦點:1、原告稱收到被告217000元利息,被告稱已返還原告347400元本金,被告究竟給了原告多少錢?2、此款是本金還是利息?如何認定。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告舉證了向西的對賬清單,承認收到被告217000元現(xiàn)金,被告舉證了原告給被告的對賬清單,是對原告對賬單的認可,被告認為已給付了原告347400元,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告認為217000元是利息,之前口頭約定每月3%的利息,按月給付,李文修也是按此約定履行的。被告認為此款是償還的本金,借錢時沒有約定利息,結賬時原告搶走了借條原件。被告的辯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足采信。由于原告收取的利息達到年息36%,明顯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超出部分不予保護,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即24%。超出部分應予核減,即217000-217000÷3=72333元,此款應在本金中扣除,即238600-72333=166267元。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憑借條原件主張權利,證據(jù)充分,應予支持。其中應扣減原告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多收取的72333元利息。被告辯稱已給付原告347400元本金,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文修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姚文燕借款人民幣166267元。
閱讀上文可知,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拿出有效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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