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林秀文訴被告范瑞宣、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林秀文訴稱:被告因家庭生活困難于2012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約定于2013年2月5日償還,并由被告范瑞宣立下借條一張給原告收執(zhí)。還款期滿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未果。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清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范瑞宣辯稱:1、欠原告20000元借款屬實,但不應計算利息,因借條中未明確約定借款利息;2、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借條系被告范瑞宣書寫,所借款項為我本人使用,借款為夫妻雙方共同向原告所借。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兩被告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條為證,雙方的借貸關系,本院予以確認。借款到期(2013年2月5號)后,被告未能按照雙方約定及時償付原告借款本金,已構(gòu)成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及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钡囊?guī)定,原告訴請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萬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幣2萬元利息從逾期還款日(2013年2月5日)至還清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算的訴求,被告辯稱,不應支付利息,因雙方未在借條中明確約定利息。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未在借條中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故借款人民幣2萬元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對于被告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范瑞宣、范某某是否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問題。原告認為,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亦在庭審中自認上述事實。本院認為,因原、被告無法提供兩被告存在夫妻關系的相關證據(jù),故無法認定兩被告是否為夫妻關系,亦無法認定該借款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但被告范瑞宣在庭審中承認借條系被告范瑞宣書寫,所借款項亦為其使用,系兩被告共同向原告所借的事實,本院對于被告范瑞宣、范瑞宣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范瑞宣、范某某共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范瑞宣、范瑞宣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林秀文借款本金人民幣2萬元和利息(從2013年2月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閱讀上文可知,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均有償還義務,逾期償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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