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陳利慶、郭雪強為與被告嵇留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陳利慶、郭雪強起訴稱:2011年9月30日,被告嵇留成因資金需要,向原告陳利慶、郭雪強借到人民幣二十萬元整,并約定在2011年10月30日前歸還。還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借款,經(jīng)多次催告至今仍未歸還,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歸還兩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1月1日起的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24000元(暫計至2013年11月1日止,應支付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陳利慶、郭雪強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1、借條1份,證明被告向兩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實。
2、收款收據(jù)1份(復印件),證明被告將所借款項用于支付工程保證金的事實。
被告嵇留成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本院審核,本院認證如下:原告陳利慶、郭雪強提供的證據(jù)1,客觀、真實,對本案具有證明力,且被告嵇留成未到庭提出抗辯意見,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2,無原件予以核對,法院不予確認。
依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1年9月30日,嵇留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向陳利慶、郭雪強借到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元)歸還日期為2011年10月30日前?!憋舫稍谠摻钘l下方“借款人”處簽名捺印。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借條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guān)系實際發(fā)生的直接證據(jù),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原告陳利慶、郭雪強主張被告嵇留成向其借款200000元,有涉案借條為證,且被告嵇留成未到庭對此提出抗辯意見,故在無確鑿的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涉案借據(jù)所記載內(nèi)容的情形下,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就涉案200000元款項成立借貸關(guān)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嵇留成未履行還款義務(wù),故原告陳利慶、郭雪強要求其歸還借款200000元并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逾期利息24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嵇留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嵇留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陳利慶、郭雪強借款200000元;
2、被告嵇留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陳利慶、郭雪強上述借款逾期利息24000元(暫計至2013年11月1日,此后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為止)。
閱讀上文可知,借條在符合法定標準的情況是,具有相當于借款合同的約束力。如遇相關(guān)民事糾紛,咨詢律師可以給予當事人在舉證等訴訟流程方面的專業(yè)幫助,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