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某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陳某某借錢。2012年6月13日張某某向陳某某出具金額為2萬元的借條,注明借款期限為一年,并口頭約定按月利率2%計付利息。李某某在借條上以擔保人身份簽了名。當日陳某某向張某某交付借款1.6萬元,雙方商定剩余4000元過幾天交付。2012年6月16日,陳某某準備交付剩余4000元借款時,李某某向陳某某提出不愿為該借款作擔保,是否同意借錢由陳某某自己決定。陳某某考慮后未對李某某的聲明予以回復,仍將4000元借款交給張某某。借款到期后,張某某未按規(guī)定歸還陳某某借款本息,陳某某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雖然在2012年6月13日出具金額為2萬元的借條,被告李某某在借條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名,但原告當日實際交付1.6萬元借款,該1.6萬元的民間借貸合同及從屬于該借貸合同的保證合同生效,另4000元借貸合同及從屬保證合同尚未生效。擔保人李某某事后反悔,要求解除擔保,但該意思表示未得到原告認可,被告李某某應依照生效的1.6萬元借款擔保合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尚未實際交付剩余4000元借款時,已明確提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此時該4000元借款合同及從屬于該借款合同的保證合同也未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李某某有權要求解除未生效的保證合同,故被告李某某對剩余4000元借款不承擔擔保責任。
律師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至十九條的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兩種。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還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單獨起訴債務人或保證人。本案中,李某某以擔保人的名義在借據(jù)上簽字,且當事人之間并未約定擔保的方式,所以,因此認定李某某才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為民間借貸擔保,主合同不生效,則保證合同也不生效,跟是否事后后悔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