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鄰里借款為打欠條惹糾紛
李某某和王某某是多年的鄰居,關系和睦。王某某一次急需用錢,口頭向李某某借款38000元。一年后,李某某向王某某索還,王某某稱已歸還。雙方僵持不下。李某某遂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王某某承認借款屬實,但辯稱已歸還,因雙方借款時沒有出具借條,所以歸還時也沒有出具收條。
二、債權人如何追償債務
本文認為,王某某承認借款事實,已經構成訴訟上的自認,那么李某某不必再對該事實進行證明;至于王某某提出已經還款的事實,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王某某來證明。如王某某無法提供已歸還借款的相關證據(jù),法院應支持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關于民事訴訟自認的法律規(guī)定。一般認為,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所主張的不利于己的事實承認其為真實的意思表示。從廣義上來說,它還包括被告對原告所提訴訟請求的承認,但一般均指對事實的承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它正式確立了民事訴訟上的自認制度。
(二)關于民事訴訟自認的效力。首先,訴訟上的自認具有毋庸舉證的效力。即當事人一方對于對方主張的不利于己之事實而為自認時,對方因而也就免除了對該主張所負的舉證責任。其次,訴訟上的自認對當事雙方均具有拘束力。一方面,作出自認的一方當事人應受其自認的拘束,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撤銷自認:(1)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意;(2)自認是在他人的欺詐、脅迫、賄賂等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影響下作出的;(3)因出于誤解承認了不真實的事實;(4)當事人行使更正權撤銷訴訟代理人所作出的自認。除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外,即使案件屬于二審或再審,亦不得隨意地撤銷其在一審中的自認。另一方面,對方當事人也應受自認的約束。最后,訴訟上的自認還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經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法院應認其為事實,并將其作為裁判的基礎,而無需另行調查證據(jù)。即使當事人未加援引,法院亦應依職權加以適用,因為訴訟上的自認是一種證據(jù)法則,而證據(jù)法則屬于法院應當予以認知的范圍。另外,訴訟上的自認,不僅對一審法院具有拘束力,而且對第二審法院和再審法院亦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