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當屬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這里包括夫妻雙方以雙方名義的債務,也包括夫或妻一方以一方名義所借的債務。所以在確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考慮以下幾點因素:(1)該債務產(chǎn)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2)無論該債務是以一方名義所借還是以夫妻雙方名義所借(3)即使是婚姻關系存續(xù)之前產(chǎn)生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仍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诖?,本文提出了以下問題,即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或妻一人對外作為保證人,那么該擔保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
二、的對外擔保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此處所說的對外擔保債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或妻一人以作為保證人的身份為某一債權對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在該擔保中,擔保人不直接享有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只是在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才承擔補充責任。所以擔保人不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直接權利人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成為直接的義務人。由此可見,擔保債務是擔保人對第三人所承擔的保證義務,擔保人在債權債務關系中不想有直接的權利,只在特定的情況下承擔擔保義務,所以擔保債務在夫妻關系中也應當屬于是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根據(jù)第一個問題中,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條件,即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并且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擔保債務是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是很顯然,擔保債務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為再擔保債權債務中擔保人并不想有直接的擔保權利,所以擔保債務理所應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既然擔保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擔保債務亦不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對于擔保債務的清償應當由擔保人用其個人財產(chǎn)清償,擔保人的配偶對其沒有償還責任。
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前所述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應承擔的擔保債務,由于其顯而易見的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當事人如果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能辨別某種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以尋求正確的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