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巨額現(xiàn)金借款惹糾紛
劉某某與畢某系朋友關系。2013年12月2日,畢某向劉某某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劉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于2013年12月26日歸還。收條載明:收到劉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現(xiàn)金。2013年12月17日,畢某向劉某某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劉某某人民幣貳拾貳萬元整,于2013年1月17日歸還。收條載明:收到劉某某人民幣貳拾貳萬元整現(xiàn)金。2014年1月21日,畢某向劉某某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劉某某人民幣壹佰零伍萬元整,于2014年2月21日還清。收條載明:收到劉某某人民幣壹佰零伍萬元整現(xiàn)金。2014年1月28日,畢某向劉某某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劉某某人民幣柒拾萬元整,于2014年3月1日歸還。收條載明:收到劉某某人民幣柒拾萬元整。2014年2月20日,畢某向劉某某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劉某某人民幣貳拾叁萬元整,于2014年3月底歸還。收條載明:今收到劉某某人民幣貳拾叁萬元整現(xiàn)金。畢某本人均于上述五份借條、收條的借款人、收款人處簽名并捺印。
2013年12月2日,劉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0282的賬戶轉入40萬元,當天轉出2筆20萬元。2013年12月17日,畢某通過銀行向劉某某轉賬73萬元。劉某某陳述2013年12月2日的2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系銀行轉賬至畢某處,其余借款均為現(xiàn)金交付。劉某某起訴,請求畢某歸還借款240萬元。
二、現(xiàn)金交易在民間借貸中交付如何認定
自然人間的借貸為實踐型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劉某某主張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分五次向畢某出借借款累計240萬元,畢某辯稱劉某某未實際交付上述借款,故劉某某應就已實際交付上述借款負舉證責任。對于除2013年12月2日以外的四筆借款,劉某某稱均為現(xiàn)金交付,法院認為雖然劉某某提供了畢某簽字的借條及收條,但上述四筆借款具有金額較大、借款期限短、出借時間間隔短等特點,劉某某的陳述未說明在前筆借款未還清的情況下,又陸續(xù)在短時間內出借多筆大額借款的合理性,僅憑收條亦不足以證明實際交付上述大額借款的真實性,故對劉某某要求畢某歸還上述借款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對于2013年12月2日出借的20萬元,劉某某稱系銀行轉賬交付,畢某辯稱已向劉某某歸還。
法院認為,劉某某提供的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不能直接反映出20萬元的收款人賬戶系畢某所有,即使確實系畢某所有,畢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劉某某匯款73萬元,對此劉某某主張系歸還其他借款,但劉某某亦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及現(xiàn)有證據(jù),對于劉某某要求畢某歸還上述20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jù),難以支持。涉案債務金額巨大,上訴人雖然提供了收條以證明交付事實,但二審稱全部240萬元借款均以現(xiàn)金交付。上訴人作為出借人,在一審就前述事項進行全面審查過程中,未就相關事實作合理交代或提供充分依據(jù)。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