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夫妻債務承擔類型
夫或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后未按約償還,債權人以已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兩方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在實踐中屢有發(fā)生。在這類案件中通常牽涉到對兩則法律條款的理解。一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前半部分內容: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二是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上述內容,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為借款必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然而,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卻轉換成了發(fā)生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并且司法解釋采用了“推定+除外”的立法方式。
二、夫妻債務舉證責任
(一)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意味著,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債權人作為原告必須對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側重于原告方。但在實踐中,債權人對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常難以舉出相應的證據(jù)。而被告方(主要是舉債人的配偶)如果要證明該筆債務非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可以對所借款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舉出證據(jù),抗辯債權人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債務的訴請。
(二)法律推定原則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則意味著,當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債務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時法律即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通常,對于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證明難度不大,借條的落款日期或者借款的銀行取款記錄、轉賬記錄等都可以證明。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得到很大減輕。被告方則只能對該筆債務屬于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兩種除外情形加以證明,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當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時,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由該舉債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F(xiàn)實生活中該兩種除外情形是比較罕見的,舉債人的配偶通常難以舉證證明符合“除外”之規(guī)定,不得不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處舉證責任側重于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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