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利息的規(guī)定
《合同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p>
本金是貸款人應擔供給借款人的借款總額。利息是在借款人對本金經過一定時期的使用產生的。如果本金沒有交付給借款人,卻讓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對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律不允許貸款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貸款人以地位和實力優(yōu)勢,迫使對方接愛這一不公平的條件,那么這項約定沒有法律效力,借款人應當按實際借款數額計算利息。
借款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fā)生,它對于融通資金,互通有無,東路生產經營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和民間借款。如本案中張女士借款給陳某,他們之間所形成的就是民間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最主要的還是借款的利息問題。
關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對金融機構的借款和民間的借款的要求和規(guī)定是不一樣的,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無利息,全憑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二、民間借貸逾期利率的規(guī)定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既沒有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沒有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3、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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