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8年11月7日,被告陳某、鄧某夫妻因經營生意需要向陳某全借款11萬元;2010年4月20日,兩被告再次向陳某全借款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債權人陳某全于2013年9月9日因意外身亡,此后的半年時間來,林某某、嚴某美、陳某榮、陳某玲作為陳某全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jù)陳某全遺留下來的借條,多次向陳某、鄧某夫妻追索欠款,陳某、鄧某僅還款2000元,尚欠借款15.8萬元未歸還,林某某、嚴某美、陳某榮、陳某玲便將陳某、鄧某夫妻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陳某、鄧某共同歸還四原告借款本金15.8萬元。
法院觀點
法院查明債權人陳某全死亡后,四原告確實為陳某全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債權并取得向被告主張債權的權利,隨即在開庭前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調解,主辦法官在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辯理后,要求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tài)度,和氣協(xié)商解決本案糾紛。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四原告對兩被告已歸還的借款4.25萬元予以認可,同時,鑒于目前兩被告的經濟困難,同意兩被告分期歸還尚欠的借款11.75萬元;兩被告亦深知四原告失去親人之痛,所借款項理應歸還,故自愿限在2015年6月1日前歸還四原告借款本金4萬元;在2016年6月1日前歸還四原告借款本金4萬元;在2017年6月1日前歸還四原告借款本金3.75萬元。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guī)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独^承法》第3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債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是被繼承人財產的重要組織部分,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著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后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颓謾喽a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yǎng)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恤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著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續(xù)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