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郭先生與曾先生不僅是生活中的好友,而且有生意上的往來,雙方經濟交往一度十分頻繁。因資金周轉之需,曾先生向郭先生借款85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可當郭先生向曾先生催要借款時,雙方發(fā)生糾紛而訴至法院。近日,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在舒城縣法院審理,由于原告郭先生無法提供交付證據(jù),而被告曾先生又對該筆借款當庭否認,以至難以查清借款事實。經過法官釋理說法,郭先生最后選擇了撤訴。
郭先生訴稱:他與曾先生系朋友關系,曾先生先后分多次向他借款。2013年10月,他得知曾先生資金出現(xiàn)問題時,專門找曾先生進行了算賬。去年初,曾先生向他出具總借條一張,共計85萬元整。后經多次催要,曾先生一直不予歸還,因而訴至法院,要求曾先生立即歸還85萬元及支付利息。
曾先生不但對借款予以全盤否認,還在法庭上辯稱:雙方發(fā)生借貸關系是事實,但是按雙方的經濟往來,他已清償給了郭先生,相反郭先生還倒欠他錢,請求駁回訴請。
法官詢問原告郭先生85萬元如何交付,有無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郭先生表示,這85萬元是這幾年斷斷續(xù)續(xù)出借,有的是通過網銀、有的是現(xiàn)金給付,最后與被告曾先生統(tǒng)一結算而形成的,由于時間較久,現(xiàn)已無法取證,僅有被告出具的借條為證,請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原告郭先生持有的該張借條的形式雖然是真實的,但借條僅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據(jù)。作為出借方,原告郭先生應對其已支付大額借款的事實進行舉證。本案借款數(shù)額巨大,由于被告曾先生否認借款事實的存在,原告郭先生對交付借款的事實除本人陳述,不能提供相關取款憑證或銀行交易明細來佐證其主張,故借款事實不能認定,其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支持。最終,原告郭先生思量再三,決定選擇撤訴。
律師說法
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借條只是形式要件,還必須有實際交付的行為,也就是必須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借款的事實。如果借款人對借款提出異議、不認可時,出借人僅憑借據(jù)起訴而未提供其他付款憑證及現(xiàn)金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等具體事實和經過等,難以得到支持。
而對于金額較小的現(xiàn)金交付民間借貸,出借人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的存在。對于大額借款,光有借條還不夠,還需要通過審查當事人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相關證人證言、銀行交易憑證等,來判斷是否能夠成立。大額款項的數(shù)目,依據(jù)各地的經濟水平等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