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葉某訴稱:2006年8月25日,被告陳女士因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萬元。同日,原告將20萬元匯付至被告中國銀行賬戶。2006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2008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人民幣20萬元(至2008年5月29日利息為84533元)。此后,被告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為此,請求法院:一、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845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庭上,原告葉某未露面,委托律師作為特別授權代理人參加訴訟。被告陳女士在法庭上辯稱,2008年5月被告把本金20萬元歸還葉某時,利息已全部還清,最后兩個月的利息系葉某自愿放棄。但被告并沒有提交能證明其已支付利息的相關證據(jù)。
法院觀點
由于陳女士無法提供自己2006年8月至2008年5月每月支付利息的直接證據(jù),一審法院采信原告葉某提供的借條,認為: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抗辯其已歸還全部借款及利息,因其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故不予以采納。最后,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陳女士歸還葉某借款本金8453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08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律師說法
被告抗辯已償還借款,即請求權曾經(jīng)發(fā)生但因清償而消滅。依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應對其主張的還款事實予以證明,在被告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其還款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