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1月13日,被告余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被告LMM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借條載明“今因周轉(zhuǎn)需要向張某某借人民幣48000元,借期一個月,至2010年2月12日,月利息按2%計算,到期按時歸還本息。否則擔保人必須無條件承擔連帶還款(本息)責任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誤工費等)”。原告在庭審中承認已經(jīng)收到了被告歸還的本金和利息,但認為該本金和利息系用于歸還另一筆借款,并非用于歸還本案訴爭的借款,而被告則否認存在另一筆借款。
法院觀點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F(xiàn)原告要求被告余某某歸還借款、要求被告LMM承擔保證責任的事實依據(jù)為一張借款金額為48000元的借條,但被告LMM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余某某、LMM已經(jīng)向原告張某某支付了62050元,且認為該62050元系用于歸還本案訴爭的借款。按照借條中約定的月利率2%,從2010年1月25日開始至2010年9月11日,被告余某某、LMM支付的62050元已經(jīng)超過了借條中載明的本金48000元和該期間內(nèi)應支付的利息。故被告LMM的舉證責任已經(jīng)完成。現(xiàn)原告主張被告余某某、LMM已經(jīng)支付的62050元系用于歸還另外的一筆5萬元的借款,則其應當對存在兩筆借款(即一筆為48000元,一筆為5萬元)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存在兩筆借款,故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本院認定被告余某某、LMM已經(jīng)支付的62050元系用于歸還本案訴爭的48000元借款。由于該數(shù)額已經(jīng)超過了借款本金和按照借條應當支付的利息,故原告再行要求被告余某某、LMM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一般來講,在債務人還清借款后會將借條索回,或者讓債權人出具債務人已經(jīng)歸還了借款的收條。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原告憑借一張借條原件起訴,但被告卻主張訴爭借款已經(jīng)還清,并提供了相應的還款憑證,而原告雖然承認收到了還款,但卻主張該還款系用于歸還另一筆借款,不是用于歸還本案訴爭的借款。此時,如何分配舉證責任以及如何認定舉證責任的轉(zhuǎn)移,就直接決定了案件的勝負。
依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在被告完成舉證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如因被告抗辯致要件事實真?zhèn)尾幻鳎嫖赐瓿蛇M一步的舉證義務,則需承擔相應的敗訴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