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霍某是東昌府區(qū)某街道一蔬菜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孟明,男,80后,聊城市東昌府區(qū)某街道村民。孟坤,男,70后,與孟明系同村。
霍某稱,2011年6月6日,孟明向蔬菜合作社借款15000元,用于種植,雙方簽訂了《專業(yè)合作社互助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月息為12%,還款方式為本息一次清,該借款由合作社會計孟坤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霍某多次催促,孟明至今未還。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霍某將孟明和孟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孟明償還合作社借款15000元及利息。
霍某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相應的借款借據(jù)憑證一份,借款合同一份,合作社會計證言一份,證明自2010年合作社成立以來孟坤就在該社當會計,孟坤撤出時未把孟明的借款存根及借款合同交接,這些手續(xù)都在孟坤手里的事實以及借款逾期后霍某多次向孟明催要的事實。
孟明則稱,霍某所說的借款時間及借款的金額屬實,但他已經(jīng)將借款本息還了,是在法定代表人霍某的辦公室里給的,他不應再承擔還款義務。不過,孟明沒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孟坤則稱,孟明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由他擔保屬實。但孟明已經(jīng)將借款本息還了,他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孟坤也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法院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孟明向蔬菜合作社借款15000元,并由孟坤提供擔保連帶責任保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定充分。孟明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構成違約,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遂判決孟明償還蔬菜合作社借款15000元及利息。孟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
依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對其主張的還款事實予以證明,在被告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其還款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jīng)濟能力、當?shù)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chǎn)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