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流程
(一)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fā)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布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zhí)行。
(二)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執(zhí)行。
1、根據法律規(guī)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二、訴訟的相關注意事項
(一)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二)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遇到資金緊張,經營困難等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三)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guī)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第191條規(guī)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準備工作。
(四)申請破產還債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zhèn)鶆杖似飘a還債”。第204條規(guī)定:“破產財產優(yōu)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y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yè)所欠稅款;(三)破產還債,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采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為此,經常出現企業(yè)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序開始后,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后,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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