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楊某起訴賽某與姜某夫婦,稱二人欠其借款78986.72元,已還26744元,尚欠52242.72元。賽、姜辯稱該款系先前與楊某合開商鋪散伙時結算后應付給楊某的合伙資金及利潤。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欠款,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綜合考慮本案涉訟欠條產生的時間為雙方分伙后的一個月,欠條內容包括“欠條、結清”字樣,金額尾數帶小數點等現象,認為該欠條并非是楊借款給賽、姜夫婦而產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在上述案件中,二審法官認為,借貸案件通常情況下,應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借款的金額應整數。本案中欠款精確到人民幣最小單位——分,這更像是合伙清算時結算出來的金額。而且,合伙清算后,清算款項未清結之前,短時間內原合伙人之間再發(fā)生借貸關系的可能性不大。一審法官的判決結果雖然正確,但沒有像二審法官這樣,運用經驗法則對楊某所舉欠條的證明力進行評價、說理,進而達到楊某所主張的借貸關系不存在的內心確信,達致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應達至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根據大陸法系的自由心證主義理念,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所形成的那種內心信念為“心證”,當這種“心證”達到深信不疑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時,便成為“確信”。這種自由判斷證據所形成的“內心確信”被認為是一種理性狀態(tài)??梢娮杂尚淖C主義在判斷證據上體現了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其一是證據的證明力強弱及其取舍、斟酌,全都憑借法官自我理性的啟迪和良心的感受,以便他能夠在無拘無束的情勢下自由判斷;其二是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建立在內心深處對自己的主觀判斷確認真實無疑的基礎之上。日本學者中島弘道先生曾將心證的強度依次分為微弱的心證、蓋然的心證、蓋然的確信心證和必然的確信心證四個等級。實際上,這種蓋然性在程度上的差別,在英美法系也同樣存在,例如,根據一項對美國紐約州東部地區(qū)的法官所作的實際調查顯示,法官認為的“無疑使人確信”的標準所涉及的幅度為從60%至75%的蓋然率,而“確鑿及無庸置疑”的標準所涉及的幅度為自65%至90%的蓋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