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周聚賢與被告陳雪晶、周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周聚賢訴稱,2012年12月19日、24日被告因急需用錢兩次向原告借款共計70000元,口頭約定了月利息為20%。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親筆書寫的借條并承諾了還款期限。但還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拒絕歸還原告欠款。被告的違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向貴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按約定的利率20%計算,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
被告陳雪晶、周鵬辯稱,原告所主張的19日和24日兩筆借款本金為58000元,利息為12000元,本金加利息共70000元。19日和24日兩筆借款的利息口頭約定分別為7000元、5000元,該利息高達20%,屬于高利貸,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陳雪晶還于2012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三次借款本金加利息共100000元,已償還部分本金加利息共63000元,未還款37000元,請求法院判決本金只償還37000元,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
二、法院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6月6日被告陳雪晶與被告周鵬在金牛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2012年7月6日被告陳雪晶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已歸還給被告陳雪晶。2012年12月19日被告陳雪晶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其親筆簽名并按捺其手印的借條一份和收條一份。上述事實有原告的身份證、被告的身份證、結婚證、2012年7月6日的借條、2012年12月19日的借條和收條、2012年12月24日的借條和收條、中國工商銀行出具的明細表、協(xié)助查詢存款通知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為憑,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陳雪晶向原告出具的19日借條與24日的借條均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的借款關系成立有效。
關于利息,兩份借條上并沒有約定。雙方對口頭約定的利息陳述也不一致,但被告陳雪晶自愿同意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逾期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規(guī)定,被告陳雪晶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未還清借款,所以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陳雪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至清償之日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的規(guī)定,被告周鵬與被告陳雪晶系夫妻,被告周鵬對上述債務由其共同償還未提出異議也未舉證,過意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周鵬與被告陳雪晶共同償還上述債務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雪晶、周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支付原告周聚賢未還款33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2月19日止)和逾期利息(以未還款33000元為基數(shù),該利息自2013年2月19日次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陳雪晶、周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支付原告周聚賢未還款25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24日止)和逾期利息(以未還款25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月24日次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的清償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被告陳雪晶、周鵬負擔。
法院的判決結果顯示出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逾期利息的規(guī)定標準,同時啟示讀者,盡量避免口頭約定利息,書面約定更易取證,口頭約定如果雙方不予追認,很難認定有效。如遇民間借貸利息問題,可以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