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原告曹現峰與被告莊文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曹現峰訴稱被告莊文友向其借款12萬元,由被告王帥榮、王言粉、朱孔良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并為其出具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條各1份,約定3個月內付清,逾期不還每日支付5‰的違約金。到期后,被告未按時付款,經多次索要未果?,F要求被告付清借款12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由被告負擔。被告莊文友、王帥榮辯稱,擔保借款屬實,想辦法盡快付還。被告辯稱,擔保借款屬實,想辦法盡快付還。被告王言粉、朱孔良均未答辯。
二、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被告莊文友向原告借款12萬元,由被告王帥榮、王言粉、朱孔良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并為原告出具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條各1份,約定原告借給被告莊文友現金12萬元,借款期限為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6月12日,逾期部分按每日5‰收取違約金,由被告王帥榮、王言粉、朱孔良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間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借款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借給被告莊文友款12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利息已付至2014年1月14日,本金12萬元未付,原告于2104年8月4日訴來本院要求被告盡快付還借款12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并承擔訴訟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雙方提供的相關書面證據予以證實,并經本院庭審查證所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曹現峰與被告莊文友之間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莊文友應當按約定及時付清借款,逾期付還應當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原、被告在借款擔保合同中約定逾期部分按每日5‰收取違約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規(guī)定,應按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擔保人王帥榮、王言粉、朱孔良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莊文友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給曹現峰借款12萬元及利息
二、被告王帥榮、王言粉、朱孔良對第一項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后有權向被告莊文友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50元、訴訟保全費1120元,合計2470元由四被告負擔。
民間借貸合同一旦生效,即約束債權債務雙方,合同約定的利息在法定范圍內受到法律保護,擔保人也要按照約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現實中遇到民間借貸糾紛的利息與擔保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