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2011年6月份,王某向齊某借款5萬元,在借條上王某寫明:今借到齊某人民幣5萬元整,借款人王某。后齊某向王某催要該款,王某一直未還。2012年8月15日齊某以王某與李某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5萬元借款。王某經(jīng)合法傳喚拒不到庭,開庭時李某認為,自己對王某向齊某借款根本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該借款不應當由自己來還。齊某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借款用于兩被告共同生活。
法院觀點
對于本案,該筆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該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齊某認為該借款屬共同債務,但李某否認該款用于共同生活,且齊某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兩被告已用于共同生活,也沒有證據(jù)證明齊某分享了該筆借款帶來的利益。因此該借款應認定為王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
律師說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痹谟龅椒蚱抟环揭宰约旱拿x向他人借款時,另一方是否應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關鍵需要看訴訟時夫妻關系是否仍然存續(xù)。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xù)的
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向他人借款,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xù),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一方,人民法院無需追加借款人的配偶為共同被告。汝為 真實債務,只需判決在借條上簽名的夫妻一方承擔還款責任,夫妻另一方自然就需要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因為該筆借款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否則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擔責任,由借款一方承擔責任。
(二)訴訟時借款人已經(jīng)離婚的
借款行為發(fā)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訴訟時借款人已經(jīng)離婚的,為了最大化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債權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借款人借款時的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三)訴訟時夫妻關系雖仍存續(xù)但夫妻雙方已經(jīng)分居的
訴訟時夫妻雙方雖然已經(jīng)分居但夫妻關系仍然存續(xù),在事實上并不影響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可以參照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xù)的情況處理,即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向他人借款,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xù),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一方,人民法院無需追加借款人的配偶為共同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