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6月,某基層法院依法受理了辛某、陳某訴某芽菜廠的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額為168萬元和236萬元。原告均稱被告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條。聲稱因被告逾期未還款故向法院提起訴訟。進入訴訟后,雙方當事人均請了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庭參加訴訟。由于雙方對借款事實和數(shù)額均無異議,雙方很快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后經承辦人多次審查案件,發(fā)現(xiàn)兩案存在很多疑點,如訴訟標的額這么大但雙方都聲稱是現(xiàn)金交易;當事人對案件無任何異議。隨后經多次核實調查發(fā)現(xiàn)原被告是親戚關系,且辛某的經濟狀況與出借的168萬元相差很遠;陳某與芽菜廠的借款也僅僅只有20萬元,訴訟中標的額虛增至236萬元。原來,因砂石廠法定代理人黃某經營的機械廠因經營不善進入執(zhí)行分配階段,為了逃避其財產被法院執(zhí)行,才虛構了財務。
法院觀點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一方當事人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偽造證據(jù)的手段,使法院做出錯誤裁判,侵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雙方當事人通謀,惡意串通虛構法律關系或捏造法律事實,導致法院做出錯誤的生效裁判,損害未參加訴訟的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秉S某為了躲避法院對其財產的執(zhí)行,構成虛假訴訟。
律師說法
1、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認定: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2、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后果:
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