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男子王某與張某是好朋友。2011年9月,在太原做藥材生意的王某因急需一筆資金周轉(zhuǎn),便找到朋友張某借款。張某一聽說朋友有難處,想也沒想便借給了王某3萬元,雙方約定一年后還款。因為礙于朋友情面,張某也沒有和王某提到借款利息,在他看來,朋友還錢時肯定會多少給自己一點利息,如果借款時就提出來,反而會傷了雙方之間的感情。一年時間很快過去了,王某卻始終沒有還款的意思。張某幾次暗示,王某都裝糊涂,終于,張某憋不住了,他告訴王某自己生意上遇到些問題,想把錢要回來周轉(zhuǎn)一下。去年10月,張某找到王某要錢,沒想到王某根本不予理會,只是冷冷地表示他現(xiàn)在沒錢,等有錢了再說。想到當初自己好心把錢借給王某,連利息都沒有算,而王某非但沒有按期還款,現(xiàn)在自己同樣需要用錢了,對方卻拒絕還款。于是,越想越氣的張某便將朋友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支付欠款,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庭審中,王某同意還錢,但對于利息一事,他認為借據(jù)上沒有寫明,因此自己不應(yīng)該承擔(dān)。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無息的民間借貸并不影響張某在王某逾期還款時主張逾期利息。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說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利息之有無多寡,直接影響當事人利益的分配。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沒有約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以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結(jié)合借款合同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xí)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guī)定,,民間借貸糾紛中,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不超過年利率24%的從其約定,而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