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8月20日,福清男子方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向鄭某借款62萬元,鄭某以現(xiàn)金方式向方某交付12萬元借款、以銀行轉賬方式交付50萬元借款。收到借款當日,方某出具了一張借條,約定“茲向鄭先生借人民幣六十二萬整,三個月到期還六萬,六個月到期時再還六萬?!蓖瑫r,福建某塑業(yè)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蓋章確認。
但此后,方某僅償還了12萬元,其余50萬元至今未還。鄭某遂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方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塑業(yè)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觀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方某應向鄭某支付從起訴之日起即2015年3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同時,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被告福建某塑業(yè)公司的擔保方式應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
首先提醒:法院判決時依據(jù)的司法解釋現(xiàn)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nèi)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jù)《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